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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

作者:毕涛 发布时间:2019-02-01 09:22:54 浏览次数: 字体: 打印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健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,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,根据《教育督导条例》、教育部《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》(国教督办〔2013〕2号)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挂牌督导是指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(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)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,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,并为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,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。

第二章 督导队伍

第三条 每个督学责任区学校数一般控制在20个以内,并应覆盖所有中小学校,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。每个督学责任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责任督学、3名兼职责任督学。

责任督学队伍专业、年龄、层级结构合理,基本覆盖相关学科专业和教育管理领域。

第四条 责任督学应符合《教育督导条例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。主要从校长、教师、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,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,颁发督学证,实行注册登记,直接管理。

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,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、照片、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,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。

第五条 责任督学基本职责:

(一)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。

(二)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。

(三)受理、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。

(四)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。

(五)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,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。

第六条 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:

(一)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。

(二)招生、收费、择校情况。

(三)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。

(四)学生学习、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。

(五)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。

(六)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,学生交通安全情况。

(七)食堂、食品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。

(八)校风、教风、学风建设情况。

第三章 督导规程

第七条 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,要依法督导,客观公正,廉洁自律,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。

第八条 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、查阅资料、列席会议、座谈走访、问卷调查、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。

督导结束后,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,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,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。

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,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。

第九条 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,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。

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、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,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;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。

第四章 管理机制

第十条 各地要明确有关保障制度,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。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,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、集中培训。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,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。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。

第十一条 各地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。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、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。

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,予以续聘;对考核优秀的督学,给予表彰奖励。对存在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等行为,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,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,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、教育和处分,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。

第十二条 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,研究处理相关问题。

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,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、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。在学校评优评先、干部任免、教师考核方面,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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